之前我们谈到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的公司开办及合同相关问题,错过的朋友可以从这里点进去看一下。主播的天价违约金新闻屡见不鲜,但这并不是媒体夸张,一些大主播的身价的确随着其影响力而水涨船高。2017年,王者荣耀主播"孤影"违约跳槽被法院判决赔偿平台违约金480万元;2018年,王者荣耀主播"嗨氏"违约跳槽被法院判决支付虎牙违约金4900万元。但并不意味经纪公司和网络主播约定天价违约金就必定会被支持,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网络主播违约金的问题。 一、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并不是双方约定天价违约金就必定会被法院支持,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作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1、以主播在经纪公司期间的收入计算 这种计算方式一般对于主播来说是较为有利的,因为主播在经纪公司期间的收入来确认违约金都不会太高,相当于把赚的获利回吐。 案号:(2018)湘1202民初3475号 本院综合考虑网络主播的合作酬金是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酬金的金额标准与主播直播水准、直播时长、聚集的人气有直接联系,在一般情况下,直播的时间越长,其酬金收入会有所增长;美莱公司作为新型网络直播服务公司,其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公司,主播流失导致的经济损失难以举证证明,而约定的违约金与巩红现有的收入相比明显过高;因此,在美莱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巩红可能获得的最低收益即前三个半月的月平均酬金以及美莱公司可能获得的最低收益作为违约金的计算基准,因考虑到巩红线上强制解约已经向美莱公司支付违约金9万余元,现本院酌定巩红再向美莱公司支付违约金9万元。 2、以经纪公司预期可得利益计算 这种计算方式对于主播来说是较为不利的,因为期待利益是不可预见的,加上直播行业不像传统行业一样有成熟的模式,假设是汽车买卖合同,客户签订合同后选择不买这辆汽车了,店家的可期待利益是明确的,就是一辆汽车纯利的损失。但在直播行业中,主播的人气、礼物量、粉丝量等都是不确定的,因此这个可期待利益在不同判例中可能会有不同认定。常听的主播天价违约金也是由此而来。 案号:(2019)鄂01民终5576号 一般情况下,主播擅自离开本平台跳槽到另一平台,其年合作费均会大幅增长。沈钊在协议期内故意违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使得白驹公司失去了合作期间内的可期待利益,还造成其他同行企业与白驹公司的不当竞争,对网络直播平台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产生恶劣影响。本案《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第6.4条明确约定沈钊的违约金为3000万元;第8.6条特别约定中载明:如沈钊违约需向白驹公司支付其年酬劳总额的5倍赔偿金。结合沈钊的收入情况白驹公司的投入和损失情况,当事人之间对违约金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显失公平。因此一审判决沈钊向白驹公司支付违约金430000元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本院予以调整沈钊应向白驹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万元。 3、以经纪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 这种方式对双方来说都较为公平及合理,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经纪公司一般缺乏证据保存意识,对于遭受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举证,令自身陷于不利局面。 案号:(2018)沪0151民初6207号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被告认为违约金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要求调整。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指定的平台直播,原告在平台为被告推广宣传以提升人气确有投入,且被告直播行为也给被告带来知名度、点击率及礼物等收益,被告的违约行为必然会减少前述利益。虽然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已经大幅缩减,但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违约金数额5万元。 二、违约金调整的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的调整作了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提出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该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个部分。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应该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但实践当中,法官通常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及114条的规定,要求非违约方承担证明因违约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的责任。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平台和公会的投入是巨大的。第一个方面就是主播的签约费,稍有名气的主播签约费往往都不低,在恶性竞争的环境下,漫天要价并不少见。第二个方面是人才培养计划等方面的投入。优秀的平台一般都会制定良好的造星计划,对主播进行专业的培训、包装,制定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2015年9月斗鱼启动的"明星主播养成计划"就投入了一个亿,负责对旗下主播进行培训、包装、宣传等服务,意在打造自己的人才生态链。第三个方面在于平台为履约所投入的巨额资金。对直播行业来说,除了人力成本外,平台还需购买大量昂贵的专业设备和支付宽带费用,为协议履行而配置的硬件设施也是一个烧钱的板块。但这些为主播及履行合约而投入的成本很难以直观而准确的方式呈现在法庭上。 此外,主播的工作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主播和平台的收益来源主要来自用户的流量,即在线粉丝的打赏。但是网络直播具有很强的即时性,且用户的流量通常又是不固定的,这为平台证明损失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三、支付违约金后是否等于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条件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那么在合同没有约定解除的情况下,主播支付违约金后是否可以解除和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 之前有段时间房价以赶超薪资增长的速度暴涨,很多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家不愿意履行合同,以为向买家支付违约金后,双方的合同就解除了。但是到了法院,直到判决时,房子还没有卖给第三方,不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以及合同继续履行,卖家的如意算盘并没有打响。 但是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具有人身性,只要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就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试想一下,即使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双方已经产生了隔阂,双方可能对彼此的工作都不会配合。因此,这类具有人身性的合同一般都会认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判决解除。 但需要提醒的是,在没有约定解除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协商后都同意解除或者双方都认为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否则就需等待法院明确判决解除合同方为正式解除。 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结语 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一方面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也应遵守基本的契约精神,避免因为违约给自己带来巨大损失。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你们戴着口罩眼镜起雾的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拜了个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