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要求电商刷单自查补税的消息刷屏,天猫淘宝京东的店家已彻底慌神,吹牛皮也要上税了。 有卖家被补缴800万税款,大数据管税下,电商征税盲点已成历史。 大数据威力无比,以后谁还敢刷单? 此前平台数据与税务部门间不完全开放,一些企业利用了这点进行逃税。 电商刷单补税 店家要自查3年税收风险 现在大数据时代来临,税务部门有条件获得完整的电商平台数据,"一家网店一年到底有多少营收,很容易看到。" 华北某市多名网店店主在5月收到了当地税务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提醒他们存在少记营业收入风险,要求企业自查3 年以来存在的漏报问题并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 据悉,北京第一批通知了2000家企业,一次性按照支付宝进账额度补税。 就是说,之前一些网店冲排名大量刷单,被税务局用大数据监测出来,17-19年之间店铺平台流水对不上公司收入缴税,现在税务局开始要秋后算账。 一位健身器材网店店主展示的"风险自查提示",该提示主要是提醒商家存在网上销售商品少记营业收入的风险。 具体来说是指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企业,其向税务部门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所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需要补缴营收差额所产生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要求之前有过刷单对不上账的一些店铺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即刻补缴税款,之前刷多少这次补缴多少,这么一搞,那些之前疯狂刷单的店铺怕是要赔到哭了! 据了解,该局对内破除各系统间壁垒,整合了上亿条纳税人开票、运费、金额等数据;同时深化跨系统、跨领域税收合作,多渠道共享市场监管、公安、社保等部门的第三方数据和互联网信息,建成涵盖2.36亿条外部数据的数据仓库。 值得注意的是,"风险自查提示"所提及的数据分析时间范围是2017年至2019年,也就是说,网店商家要自查3年以来的营收漏报风险,并补缴相应税款。 因为网店均采取线上方式经营,其真实销售收入数据只有平台和店铺自己掌握;另一方面,网店上报税务部门的销售收入往往只是开发票的那部分收入,而绝大部分消费者是不要求店家一定开票的,差值由此产生。 有卖家被追缴800万税款 刷单店铺怕要赔到哭 一位武汉的卖家表示,已经被稽查了,而且是查了近三年的数据,核算出来补税及滞纳金共800多万,现在不知道怎么搞了,就算倾家荡产也交不起了。 当然能够补交800多万的税费,说明这位卖家近几年可卖了近亿的销售额,不然还真的不会有那么多的税费的。 只不过这里面到底有多少是真实订单,有多少是虚假订单被计算了税费的,估计只有卖家才知道了。 刷单数据也会被要求补税 大数据破除征税盲点 一款产品如何在短时间成为电商平台的百万销量爆款? 不同商家给出的答案出奇的一致:靠刷单。刷单是店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 刷单,也就是虚假交易。为了获取更多流量曝光机会,很多商家都会利用"刷单"来提高自己店铺、商品权重,继而达成交易。 如果是刷出来的销量,那么针对这一收入,也是有纳税义务的,你还敢刷单吗? 2019年1月1日《电商法》正式实行,将税收问题纳入《电商法》范畴,明确了税收范围、缴纳主体等。 此后,不管是淘宝还是京东上的卖家,都需要依法缴税。 此前相关审查并不算严苛,很多商家普遍通过刷单等行为钻空子,能少缴税就少缴。 电商平台的商户销售商品,如果消费者不要求开具发票,商户不会主动开票,向税务局申报收入往往显著低于实际销售收入,有逃税风险。 近几年,税务局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提高了大数据税收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了与电商平台企业的合作,可以获取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从而借助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逃税问题。 一电商店家表示,如果以刷单的数据进行缴税,比如13%的税点,刷了100块钱的东西,就要再加13块钱的费用,现在淘宝或者天猫的一些卖家,利润率根本就没有这么高,因为很多卖家是做性价比和低价的。 淘宝搜索销量在前的,基本上都不是价格很高的,是那种性价比较高的商品,其利润就没有那么高,商家自然也承担不了这么高的税额费用,因为之前不用缴税,可能利润在10%。现在如果要交13%的税,等于在赔钱。 有会计机构举例:假如一家电商企业,不考虑其他问题,2019年少计收入2260000元的话,需要补税78.34万元。这还没算滞纳金与其他罚款。 现在税务部门现在可以发挥大数据优势,优化"统筹扎口、智能识别、网上推送、自查自纠、全程监督"的全闭环网上税收风险管理新模式。 大数据时代,传统上向网店商家征税的盲点已不复存在。 电商卖家需注意以下三点税务风险 电商年中大促节在即,各种预售、定金、优惠券、购物津贴眼花缭乱。但如果商家税务处理不合规,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风险点一:折扣销售少计收入 •甲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了网络旗舰店。"网络购物节"期间,该公司为提高销售量,推出了"满2000减100"的优惠活动。 消费者如果购买店内指定明星产品,可以在优惠价格的基础上再打8.8折。这种"满减"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甲公司的销售收入应如何确认呢? 无论是满额度即享优惠,还是优惠折扣,本质都属于折扣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这种为促销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折扣属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额;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必须关注"分别注明"这一前提条件,如果仅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金额,仍需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假设甲公司网络旗舰店内销售的某商品含税价为1130元(不含税价为1000元),买家享受了8.8折优惠,且满足商业折扣的其他条件。 此时,甲公司应按照折扣后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发货时: 借:应收账款 994.4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4.4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994.4 贷:应收账款 994.4 谷仓君提醒纳税人,一定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认应税收入,警惕少计收入的风险。 风险点二:预售确认收入不及时 小许在一家网络电商平台开设了一家时尚服装店铺。由于销售火爆,店铺常常需要顾客根据样衣的款式,提前1个月预定商品,再根据预定的先后顺序逐批发货。消费者一般在预定商品的一段时间后,收到购买的商品。 那么,小许应该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小许应以商品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如,小许的店铺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在2020年6月6日销售了一件连衣裙,收到全款含增值税的预收款1130元,并在收到预收款后1个月内发货。 此时,店铺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6月6日收到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30 贷:预收账款 1130 发出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谷仓君提醒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经收付,也不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风险点三:代金券性质把握不准 乙商家为了吸引客户,在网络店铺的销售主页推出了以150元换购200元代金券的广告。客户以150元价格购入代金券后,在购买店内商品时,这张代金券可冲抵200元。 其实,该代金券的性质与预付卡相同。顾客以150元购入200元代金券,在购物结算时,该代金券所注的200元金额,可以抵减部分价款。 所以,乙商家在销售代金券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需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开具,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征税项目也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 假设消费者以150元购入200元代金券后,购买了一件标价为615元的商品,实际再支付了415元,此时,商品含税价共565元(不含税价为500元)。则乙商家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销售代金券时: 借:银行存款 150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150抵200)150 实际消费时: 借:银行存款 415 其他应付款—代金券(150抵200)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值得注意的是,顾客在凭代金券进行实际消费时,代金券面额与原销售代金券金额有差异的部分,仍属于商业折扣,应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商家只能对顾客补支付货款的部分开具发票,代金券部分不能包括在开票金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