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听说过一个故事,但不知道故事是否真实,故事的起因跟这个题目一样。也是同村农民交易房屋,因为一些特殊理由导致了二者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矛盾。 十年前刘家村刘大成买了同村贫困户刘二狗的房子,只不过买房子时刘大成手里已经有两套房子了,儿子名下一套,自己一套,因此这样的额外购买房屋,除了有房屋使用权力以外,并不拥有宅基地使用权。 刘大成看好的是二狗子房屋地理位置,而二狗子因为家中贫穷,所以把房子卖了,当时一个得钱,一个获房,钱交完后房子就属于刘大成的了,而这十年期间刘大成把房子收拾的妥妥当当,当年买来的简陋房屋,他又投入了不少人力物力,把房子装修的很不错。 谁知道计划不如变化快,刘大成、二狗子所在的距离城市不远的村庄要拆迁了,据说一栋房子能分到两栋楼房,当村里人都在羡慕刘大成的时候,二狗子后悔莫及,当年如果不卖房子,这时候可就暴富了,二狗子在跟一群狐朋狗友喝酒时,无意间说道这事,有个朋友当场指出:刘大成只是买走了你的房子,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他,你可以跟他协商,要是能补偿两栋楼房,你们俩平分。 于是二狗第二天就去了大成家里,直接指出当年只卖了房子,而宅基地根本没有卖,大成应该把拆迁补偿分一半给他,原本买房子和装修花了二三十万的大成就舍不得房子拆迁,据说补偿款正好是他花的钱的两倍,如果给二狗一半的话,自己就没啥好处了,或者剩不了多少钱,再加上二狗一副盛气凌人的样子,刘大成一生气怒斥他:你死了这条挣钱的歪心思吧,老子宁愿当钉子户,也不拆迁这栋房子!! 据说后来刘大成真就不拆迁那栋房子,反正家里有两栋拆迁,补偿的楼房住不了,也不指望这一栋,再说了:人挣一口气,如果当初二狗子好好协商大成,大成不是缺钱的人,估计两人会互让一步,把事痛快解决掉就行了,然而二狗子的强横态度惹怒了大成,因此那栋房子据说到现在还孤零零的林立在一座座拔地而起的楼房之中。 根据这个事情我查了很多相关资料,二狗子以宅基地使用权为借口索要补偿款是不合法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不是宅基地拥有权。因此 根据地随房走"原则,房子卖了,等于该户农民放弃了,有可能买卖双方都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今天这个问题里,如果购买本村房屋的人,条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话,那么买房子时应该已经是地随房走,转到该农民名下了,而另一户卖房者在当年卖房子时已经失去了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他的索要一栋楼房的要求根本不符合任何规矩。 我们再浅谈一下,假如购买房屋的农民属于户口不在本村,或者一户多宅的农民家庭,根本不符合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等于卖房和买房的农民都没有宅基地使用权,那么拆迁时,买房子的农民将获得房屋补偿款。 本题中提到没过户,有可能连房产证明都没有更改,但如果是正规交易的话,肯定在交钱的时候有购买合同和中间人,以及双方签字或者摁手印,建议该户农民赶紧找相关律师,走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位朋友的遭遇,和我几乎雷同,十多年前,我也在本村买了一处房子,现在那里要搬迁,政府会给每个人高额补偿。这下那位原来的卖主后悔了,想要把房子要回去。 本来已经卖掉的房子,他为什么想要反悔呢? 这个卖主,现在他感觉卖房子亏了。觉得我们赚占了大便宜。另外他觉得在城里里,很有关系和人脉。在这种情况下,他觉得可以把房子要回去。 因为我们是一班的平常百姓人家,没权没势。这位卖主想到这些,就想仗势欺人,把房子要回去。 但是我们在买房子的时候,因为我考虑到后来怕有麻烦,所以去当地镇政府办理了过户手续,也有了宅基地使用证。但是前几天卖主打电话对我说,他卖房子没卖地。言外之意就是告诉我。他只把房子卖了,没有卖院子。据我所知,农村的房子和院子是连在一起的。卖了房子就等于卖了宅基地权。 这个人为什么会把房子卖给我呢?因为我们是亲戚关系。他本来是我表表姑。我嫁到他们村,就是他给我做媒。后来他觉得岁数大了,不如把房源卖掉。自己搬到城里女儿那里去住,刚好我们当时也没有房子居住,所以就买了下来。 那时候我们两家关系还不错,因为毕竟是亲戚嘛。在价钱上也好商量,把房子卖了之后,表姑又在发那里住了十多年,因为她是我表姑。虽然他把房子卖给我,因为我在外地也不回家,所以房子他一直住着。 更让人不能忍受的是,表姑和表姑父老了,他们两个做了两个棺材在院子里放着。院子里有一个小房,是他们原来盖好的,那两个棺材就在小房里放着。 表姑把房子卖给我们以后,后来搬到了城里。但是经常回家。找不到钥匙就把门砸开,把锁砸坏。院子里有一棵杏树,每到夏天他们就回去吃摘杏,就和自己家一样,想去就去,想走就走。 我老公觉得那两个棺材在院子里放着不吉利,看着心里也不舒服。就让他们弄走,表姑这下就发火了,说房子不卖了,想要回去。 这样一来,我在中间也很为难。这边是表姑。这面是老公,他们两个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我坚决让他把那个棺材弄走。表姑就想反悔不卖了。表姑打电话跟我一口咬定,她卖房子没卖院子。对我说院子还是他的,因为他是我表姑,我也没和他计较。 但是如果表姑真要这样做,如果他真要反悔,我肯定会走法律程序的。在亲情和底下面前,我肯定要选择底线。表姑这样决定,也就没有了亲情可言,他既然对我没有亲情,那也别怪我不顾亲情了。 这位朋友,你购买同村的房子,但是没有过户,没有过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原卖主才会在拆迁时向你索要一套房子。在这种情况下,你要和原卖主商量着解决。卖主也是因为你没有过户,才敢向你索要一套房子的,如果你当时过户了,他是没有理由向你提出这个要求的。 另外,我要提醒广大朋友,在买房子的时候一定要及时过户,没过户就等于没有在法律上的意义,一旦发生纠纷,会伤及到自己的利益。 这个问题,分从哪个方面看,如果从情理上来讲,是不合理的。如果从法律上讲,那或许又是合法的。只所以说人家要回一套房合法,是因为你本身没过户的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在旧中国,农村买卖房屋,是不存在过户问题的,因为那时候也没有房产证,买卖房屋或者土地,两方谈妥,找几个中间人来合局,当个见证,签字画押,一纸买卖契约就是依据,谁也不得反悔,官司打到天边,这个契约也有约束力。 但是新社会新国家,依法治国,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那就要看合同本身是否合法了。就本题来说,我个人以为,你购买了本村的房屋,这种行为有可能合法,也有可能不合法。如果你的购买行为合法,那么,原户主来讨要一套房子就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你的买卖行为不合法,那么,法律上可能就保护了原户主,人家要一套,也说得过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农村的房屋,只能卖给本村缺房的农民(即达不到一户一宅标准的缺房农民)。如果你属于达不到一房一宅标准的缺房农民,那么,你在本村购买的房屋,只要双方签了协议,付清了款项,即使还没过户,也是受法律保障的,这个时候,遇到拆迁,你可能换到两套楼房,自然全是你自己的。 但是,如果你不属于达不到一户一宅标准的缺房农民,那么你在本村买房的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这时候你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你只所有没有过户,是根据法律你过不了户。那么,这种情况下,遇到拆迁,你可能换两套楼房,原房主眼红了,来问你要一套,这样也是没办法的事情。虽然说原房主这样做,不符合农村的办事习惯和风俗,但是,因为你们的合同不合法,如果打起官司来,那只能判决合同无效,对方退你钱,你退给对方房屋,拆迁换的楼房就和你无关了。 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你就要权衡利弊了,是双方私下了结,还是打官司,你得好好盘算一下,或许,换两套房,给原房主一套,倒是人息事宁人的选择。你说是不是呢? 关于农村同村的房屋买卖合同问题,我想很多人都迷茫,自己想只要对方愿意卖自己愿意买,双方坐下来签个协议或者写个收握凭证就算完事,实际情况没有那么简单,我现在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因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把房屋用来抵押,担保,出租,买卖,产生的各种纠纷,根据我国的土地法管理规定,农村老百姓出售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里居民或者是不同村的村民,给不同村的村民组织成员,一切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后买方可以申请卖方返还购买房屋的房款和银行的贷款同等的利息,如果买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造翻新,买方可以申请卖方赔偿改造房屋的一切费用,法院会支持的。 至于你虽然是本村人员,是不是户口迁出,又回本村买房子,你们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合法,是否通过公证人员公证,现在你买的房屋现在没有过户,当然卖主属于屋屋的所有人,也是宅基地确权人,现在房屋需要撤迁补偿当然属于房屋所有人确权人的,如果你真的想要自己所有权力,你应该给原主人双方协商,有的东西自己吃饱了就要敢快放碗,让别人也分享一点,这样在房屋撤迁补偿方面才,一帆风顺,所以建议你,房主找你要一套房产,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购买同村房屋,没过户,要拆迁了,原户主要来讨一套房子合理吗? 买房子还是要谨慎才行,毕竟花了这么大的价钱!特别是在农村里,很多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面前会出现一定的利益纠纷。而题主的问题也是这样的:多年前购买了同村村民的房屋,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可能是不懂法律意识吧,或者房子属于没有房产证根本没法过户,不知道购房协议书有没有写。)但是现在房子要拆迁了,原来的户主看到分房子眼红了,就过来讨要一套房子。如果现在房主不给的话,就打官司。问:这样合理吗? 面对这问题,李子来回答: 笔者认为,农村房屋不可以随便买卖的,更不能卖给本村以外的成员,这包括城里人,所以说城里人即使来农村买了房屋也是无效的。但是来说,这里的意思是题主买了本村人的房屋,属于特定范围之内,可以说同村、同集体之间买卖房屋是有效的。但是要正确的把房屋买回来,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才行,不然法律法规对自己也是不利的,下面我来说一下。 第一,本村房屋买卖应当经过集体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在农村里虽然房屋是自己的,但是农民房的土地使用性质是集体使用权,是村里的。所以在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之间的买卖行为应当征得集体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二,在购买房屋时候,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 农村里也是这样,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口头协议或者一纸协议是无效的,必须签订正规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手续,而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不仅如此,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如果村里房产证没有办理下来的话,可以通过村里作为公证人,把原有房屋人的名字给改过来,并予以公证,以便此后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没有纠纷。 所以通过上述来说,只有满足这两样条件,在本农村里购买房屋才是有效的,而且没有任何的纠纷。但是题主的情况和上面说的是不同的,在房屋没有过户的情况下,遇到房屋拆迁,而原来的房主又过来要一套房子,这对题主来说是很不利的。 虽然题主有道理,认为我买了房子,这房子就是我的了,但是来说这时候需要题主拿出证据才行,而不能"光有理而没有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看题主和原来户主有没有签署购房协议了,而购房协议里面有没有一些附加条件等,加入有一些附加条件,比如有拆迁协议等,你可以和他打官司的。 但是来说: 如果上面这些都没有的话,这对题主来说真是不利了,这时候题主尽量不能和他撕破脸皮,因为这样对题主很不利的,只能够降低要求和原来的房主进行商量,而这样做也是不得已的办法。毕竟现在的法律法规下,有理有据才是可行的。 分情况为您讨论 (1)如果买卖双方是同村人 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在本村范围内进行流转的,房屋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体现,是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进行转让的。如果买卖双方是同村的村民,双方有买卖房屋的合同和房款支付的凭证等,可以就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完成房屋过户的义务,强制为您过户。这种情况下,解决了房屋的产权问题,那拆迁就此房的补偿跟他就没有关系了。 (2)如果买卖双方有一方为非本村人。 这种买卖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买卖合同是归于无效的。对于这个买卖的行为,双方均是有过错的,卖方明知不能卖而卖,买方明知不能买而买(买房子一定要有房本,要过户,这是基本常识)。基于这个没有过户的情况,卖方至少可以主张拆迁补偿的百分之三十、五十甚至是全部(这个是视案件的情况而确定的),买方因为不是这个村的村民拆迁安置资格也是不会享有的。 小产权房购房有赚的,但是血本无归的案子也是比比皆是的,还是建议您找做拆迁和做民事的律师,您这个问题可拆迁也可民事,把您的合同等材料给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给出最完美的解决方案。 如果你和卖房户没有签署购房协议,进一步明确相关利益,那你就麻烦了,就算卖房人明摆着讹诈你,你也得忍着。 如果签了买卖合同,就和他打官司,没签署任何书面协议,记住了,和他死缠烂打,降低条件,千万别闹翻了,否则还真是麻烦。 去年我们这里一个人买了养殖小区的一栋房子加园子,因为不是同村人过不了户,后来这栋房要拆迁,国家给补了140万,原户主要求平分房款,最后买房人只好找人商议,给了卖房人40万。 题主现在面临的事,按理说是相当不合理,但是有些事情合情不一定合理,合理不一定合法,你这个事就是这样的情况,卖房人就钻了法律的空子,让你吃了个哑巴亏。 董青岛供稿。 问题主要是三个字"购买了",既然是买的,钱一旦付了出去,那一切权力就是自己的。卖主忽然看见卖了的东西,升值了,后悔了,眼红了,想来分一杯羹,这简直是一个无赖之徒,不要理他! 买卖公平自由,当初你我心甘情愿,并没有压力逼迫,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接受了对方的钱,也就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力,让别人转让去了,如今却要买方给一套房,显然不合情合理! 农村人买卖宅基地时,不是在市场买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走了就算。要请凭中、执笔、证人、双方亲戚好友在场,先写契约。契约里要明文写上买卖双方为何目的买卖宅基地的原因,并且有"恐后无凭,立此字据为证。本人及后代子孙不得上前理论"等文字。虽然这是农村习俗,但是中国上千年的规矩,相当于法律效果。此后,按合同付清全款,大家在契约上压手印,买卖即成。 契约一式两份,卖家执一份,买家存一份,小心翼翼珍藏着,一代一代传下去。 而今,买的房屋要拆迁,可能会得到一笔不菲的价钱,或者超几倍的房屋,卖家以没有过户为借口,要求买方给一套房子,这合理不合理呢? 现行宅基地政策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只能拥有使用权,房子卖了,也就是拥有房子的权力,哪里还有什么过户不过户?既然有使用权,根据地随房走的规矩,一切权力在买方,卖家提出此异议,简直是无稽之谈,毫无法律依据。 如卖方要一意孤行,耍无赖,买方可拿出契约当面斥责,并求当初签字压手印的人出来作证,让他自我惭愧,放弃无理的要求。 就算是不合理,但题主本身并不占理,在这种情况下,你只能和别人私了,如果闹到法庭上,判决一般都是原户主赔偿你一笔钱,他领取房子。题主错就错在太相信此人的人品,没有按照法律去过户,一时嫌麻烦才导致了今天的纠纷。 我们村就有一个人,他购买的房子是他堂兄弟的,按理说这么亲近的关系,两家人之间应该能坐在一起心平气和的谈谈。在当初时,因为都是堂兄弟,所以两家人只是口头上达成了协议,房子都是在一起的,大家都比较信任,没有过户也没有签订协议。 结果我们村在拆迁时,堂兄弟听了消息赶紧回家,不知道的还以为是干啥的。这家兄弟就请了他吃了顿酒菜,结果喝多了后,堂哥就说明了来意,表示房子拆迁款他要一半,这个堂弟就坐不住了,两个人在一起推搡打骂,因为都喝着酒,结果大打出手,最后只能报警。 在警方的协调下,堂哥将买卖的钱还给了堂弟,之后他自己占着这套房子,拆迁时获赔了两处。这个堂弟懊恼死了,尽管村民都很同情他,背后也说他堂哥做人有问题,但又能咋办,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都要按照法规办理。 题主如果本身有了一套房子,那自然是过不了户。如果户口内没有房子,但和对方签订了转让协议,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转机,法院到时候判决的时候也会倾向你,但如果题主签订协议了,这么多年恐怕早就过户了。 对方来讨要一套房子,如此来看不是太合理,但也是最好的选择了,最少对方没有将产权要过去,如果还能协商的话就协商,不然就将分得的一套房子让给别人。不得不说还是蛮可惜的,接下来大家还是要注意,一切都要以证书为准,不然吃大亏。 合理性的判断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法律层面 民事利益的合理性判断需要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如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但可能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离开合法性的仅能谈赔偿的"合理性"。 普通人,还包括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对赔偿损失的"合理性"认识有误,导致实践中请求赔偿的数额较高,甚至提出"天价"的赔偿请求。一方面,赔偿损失的性质为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另一方面,赔偿损失受到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即,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如,"二手房"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违约,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购买方已经将准备的购房款项订购了相同面积的房屋,作者认为,该种情形守约方得不到因房屋涨价的赔偿。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购房方已经通过自己的行为避免了损失。 就本设问而言,购买同村房屋,没过户,说明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变动,房屋交付,或者事实居住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方不履行合同,赔偿购买者的损失是有限的,即,出售房屋者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拆迁,如果拆迁时分得拆迁房较多,要一套房子也是合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拆迁人通常与登记的人洽谈拆迁事宜,不给一套房子可能原房主损害购买人的利益。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给一套房子合理的情形为,原房主因出售没有取得宅基地,如果已经取得宅基地,并已有住宅,向你要一套房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显得不合理。徐剑随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