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不成立的。因为,在实行社保统筹以前,还没有灵活就业人员的名称。 在实行社保统筹以前,只有正式工,与非正式工的区别。所谓的非正式工,就是没有被转正以前的临时工,合同工。所谓的临时工,工作时间有长有短,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在实行社保统筹以前,由于城镇户口,农村户口的差异,单位招工编制的限制,一个单位招收临时工,合同工,可以有自主权。如果招收正式工,就没有这个权限,需要经过劳动局的招工分配。 正因为需要劳动局的招工分配,在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只有在有招工指标的时候,才能够转为正式工。 在实行社保统筹以前,对转为单位正式工的人员,对以前的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时间,进行了工龄认证。在认证的时候,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区别,有本行业转正与非本行业的区别…… 因为这些差别,没有转为正式工的,或者是有机会转为正式工的人,因为户口的区别,因为行业的改变,因为所有制的区别…… 许多人,以前做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年限的工龄,没有得到认证。这项工作是在上世纪的一九八三年开始的。在开始认证的时候,没有实行工龄工资挂钩,人们对以前临时工,合同工的认证,没有引起特别的重视。 在实行工龄工资的时候,有的人,才去认证,就已经超过了认证时间,没有什么希望了。工龄的认证,因为认证的条件,在我们这一代老年人中,有许多人,错过了,或者失去了以前——没有成为正式工的工作时间里的,工作的工龄。 一九九三年三月开始,实行社保统筹试点。能够参加购买社保的单位,也是经过劳动局审批的单位,单位员工也是经过劳动局招工的。这些单位,主要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社保统筹,是逐步完善,逐步扩大范围的。 视同缴费工龄,是社保统筹以前的一九九三年参加工作的正式工。他们的工龄认证,是在正式工工作期间认证的工龄。 养老金并轨以后,全民所有制单位才纳入社保统筹。他们视同缴费的工龄,是从养老金并轨开始的。 不管属于哪个年代的视同缴费工龄,都是单位的正式工。都是经过劳动局审核的正式工。他们是享受国家编制的正式工。 而灵活就业人员,不是国家编制的正式工。在以前是不能够参加社保统筹的。后来,纳入社保统筹,是自己全额缴费。从统筹时间上来说,已经没有视同缴费的时间。从享受国家编制来说,是编制外的人员,是不能够享受国家补偿的。 已经退休的一些集体制单位的老年人,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原来的单位已经没有了,他们也被称为灵活就业的人员。由社保统一管理。 单位还存在的退休人员,比单位已经不存在的退休人员,要幸福的多。他们还享受单位的一些福利,享受单位的关心。 灵活就业人员,是社保统筹以后参加社保缴费,不是单位的正式工,就是在统筹以前参加工作,都没有视同缴费工龄。 视同缴费工龄,已经成为历史,不会再有缴费工龄的认定了。没有被认定的,也没有必要去纠结了。 谢谢邀请。 首先"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是: 1996年以前凡是在国营、民企集体企业参加过工作,有档案记载的职工或事业单位人员,按其参加职工社保以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如果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都可以享受到"视同缴费年限"。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不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为什么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因为灵活就业人员,如果说你从自己一开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到退休为止,都是按照灵活就业的方式来参保,那么确实不会存在视同缴费年限。因为这个视同缴费年限,它其实针对的是你在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认定的,所以说灵活就业人员他是没有实际的工作年限。 所以就不能够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当然这个问题也是不一定的,因为有些灵活就业人员,比如说他在参加灵活就业社保之前,自己曾经有工作单位,也是有相应的工作年限。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有些职工比方说他离开自己的工作单位,无论是各种原因造成自己的失业,然后就按照灵活就业的方式来参保,但是他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都是可以正常认定的。 所以说这个问题是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对于绝大多数人群来说,他在1992年之前可能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或者说你一直是按照灵活就业的方式来参加社保,那么肯定就没有实际缴费年限了。因为毕竟灵活就业的个人,虽然说在办理退休的过程中和享受退休金的待遇方面,和我们在职员工是一样的,但是他毕竟没有实际的工作年限,所以说不能够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分两种情况。 1,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原来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也就是说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下岗人员,转为灵活就业以后,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时间,是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需要申请认证。 2,如果没有参加过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也没有参军插队等工作经历,一开启就是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应该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如果自己拿不准,或者有其他工作经历,可以在退休前半年左右,去人社部门申请视同缴费年限认证。最终,有,还是没有,听人社部门的吧。 "视同缴费年限"是199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集体企业的固定工,有劳动局审批的《招工审批表》,盖有县市劳动局"公章″的职工,这些职工在改革制工制度以后,大部分职工"下岗",但是他们为国家作贡献,为衔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因此,这部分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候,根据《招工审批表》同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最低15年,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即过渡养老金。1993年劳动招工改革以后,由企业单位自主招工,即"合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就没有"缴费年限"了。 一、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我们国家开始实行社保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工龄,叫视同缴费年限。 (所谓的缴费年限指的就是工龄) 二、之所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产生,是因为国家未建立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职工退休工资,是由国家全部承担,个人不用缴费即可享受退休养老金。 但随着国家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壮大,需要的工人越来越多,退休职工也随之不断增加,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已经满足不了退休职工退休金的支付。所以国家在1997年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了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开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凡个人缴费的年限,记为工龄年限。 但如果完全按这一规定记载,那97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之前的工龄就等于作废,这样处理,对97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极其不公平。 所以国家为了补救97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不公平,又出台了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将97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视同已经缴费,于是就有了视同缴费年限概念的产生,这就是职工社保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因。 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之前,国家就已经实行了全民参保,国家个人共同统筹,所以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就是为什么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因。 回答完毕,喜欢的请关注! 感谢邀请,跟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为什么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作为灵活就业人员,他实际上如果说你没有任何工作单位的参加工作的年限,那么肯定是没有使用交费年限的,因为很多人在建立自己社保账户的开始,就是按照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以灵活就业的方式来参加自己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那么这样一来的话,实际上,你就只能够按照自身的实际缴费年限来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累积缴费年限了。 而且灵活就业的社保缴费时间,大概是在2006年以后才出现的。那个时候已经不存在任何的视同缴费年限了,也就是说你自己正常交纳一年的费用,那么就可以正常计算一年的累计缴费年限而且灵活就业人员他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属于自主自愿参保的形式,你可以继续交费,也可以中断交费,也可以停止缴费,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始终我们要保持最低缴费年限达到15周年以上,才可以正常的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待遇。 所以很明显2006年以后参保肯定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因为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大多数人员是在1992年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并且有着相关的招工表,包括你的每一年的工资变动表,那么才可以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而且专门还要针对于企业在职职工作出的一个认定,大多数都是来源于当时的国营企业单位,所以说才拥有实际缴费年限,作为1992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基本上都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更何况是灵活就业人员,大部分也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非你在1992年之前有工作年限,那么才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为什么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不但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就是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作的人员也同样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简单地说,就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那么哪些人有视同缴费年限呢?根据我了解的情况,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这些人的工作年限属于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或是工作工龄,所以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他们的工作年限或是工作工龄,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从时间概念的来划分包括了这么几类人员。 一是1992年之前在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由于国有企业大部分人是从1992年开始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但由于很多在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还没有养老保险制度,所以他们在制度实行之前的工作年限,办理退休时视同为缴费年限。 二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但不少人在2014年10月之后,由于实际缴费年年限很短,因此这部分在办理退休时,对于以前的工作工龄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三是1992年之前在国有企业工作,2014年10月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按照规定办理辞职离职的人员。这部分人虽然离开过去的工作单位,但是他们在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龄或是工作工龄仍然是有效的,是有连续性的,在办理退休时,他们的这部分工作工龄是得到国家认可的,所以在办理退休时,他们以前的这部分工作年限也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字面来理解,就是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他们也属于有职业的人员,属于就业的人员。但由于国家对工龄的认定,基本上都只承认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工龄。如果在灵活就业之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或是国有企业职工的,那么他们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同样是有效的,是可以认定的,也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但如果在灵活就业之前,虽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但如果属于受到开除公职、或者是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辞职或是离职手续,属于自动离职的人员,他们在离职以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以前工龄是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的。 如果以前在民营单位或是外资企业工作,或是从事个体工商户以后灵活就业,或是从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一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只能按照缴费年限计算工龄,养老保险缴费之前的工龄,由于不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因此也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由于视同缴费年限,是属于国家对过去从事的工作工龄或是工作年限的一种认可,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际上是由各级财政来负担。由于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的条件,所以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是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灵活就业人员"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中除在职职工外的另一种参保人的别称,所谓的灵活就业人员,一种是国企改制或破产倒闭而下岗失业的原国企正式员工,另一种是以灵就人员身份参保的城镇无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 那么,从国企改制或破产倒闭下岗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中,在国家实施社保实际缴费时,在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手册】中,一般的国企都会在封底内页将其本人从参加工作至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前的工龄作了统计并精确到月份,这就是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但退休办理手续时会再一次根据个人档案进行审核,随后与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后计发养老金。 另一种是城镇无业或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为参保前不是国企正式员工,没有工作经历没有工龄,所以这一类灵活就业人员自然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所以,题主所谓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概)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不成立。 为什么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首先我们要了解"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设置由来。 "视同缴费"是指1992年施点(1996年全国实施)"职工社保"缴费制度,而企业职工工作身份,是经"劳动局"批准的国家、集体等工人;以及国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上山下乡知青、退复转业军人等…且个人参加工作的登记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函),并存入个人档案,未实施社保缴费制度,而实行存在的"工作年限",社保政策认定为"视同缴费工龄",在满足实施"职工社保"缴费制度后,达到实际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其"实际缴费年限"加档案中"视同缴费年限"一并核算退休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以自由择业身份参加"灵活就业"社保的;不是人人都没有"视同缴费工龄",象这类人员,只要有个人档案记载,在"社保缴费"制度前,有合法的"工作关系";后期参加"灵活就业"社保缴费,达到退休条件;可以向人社局提供"个人档案",经核实无误后;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工作年限"。 一:1992年国家社保缴费制度实施前(1996年),后期企业破产倒闭的下岗职工,下岗后以灵活就业身份续缴"灵活就业社保"的,满足退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提供个人档案记载,人社局核对"档案材料",并确认"视同缴费工作年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二:社保缴费制度实施前,历史上是"上山下乡知青"工作年限、"退复转军人"的军龄、经劳动部门批准的"支劳支教支边"的工作年限…等,由于后期没有安排工作单位,或者放弃工作安排,没有企业单位申请参加"职工社保",而是个人以灵活就业身份,申请参加的"灵活就业"社保,满足社保缴费年限,达到退休条件,本人向人社局提供"个人档案",经人社局核实,这些"工作年限、军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工作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养老金。 三:社保缴费制度实施后,个人以前没有参加任何"正式"工作,也没有建立"个人档案"的自由择业者(个体户、小商小贩、社会居民),个人以灵活就业身份,申请参加"灵活就业"社保,并且连续缴费,满足退休条件,只能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核算手续。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因为历史上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就不能核算"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