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第15条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学习笔记】公司对外投资,可能是出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可能是经营战略的需要,也可能仅仅是资产增值的需要,无论是什么原因的对外投资,都可能会产生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效果,所以法律对于公司转投资是持支持态度的。但是,根据本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是什么原因呢?我们来看最高院法官在一个案例中的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82号民事判决书"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最高院认为:《公司法》第十五条是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责任限制的规定。作为法人主体的公司,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法律应保护其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对外投资,但投资具有风险性,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在《公司法》范畴下,公司可以对其他企业投资,但不能在出资时约定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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