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新疆少数民族和汉族通婚,婚姻出现问题怎么办
婚姻伴随了人类数千年的岁月,从商周时代起,汉族逐渐形成了自己本民族独特而鲜明的婚姻规范与伦理道德,超越了社会的规范就会引起婚姻冲突。在不同的时代,婚姻的规范与伦理道德形成的背景对民众的约束程度不同,官方所记载的一般都是正面、积极的夫妻相处模式,引导与约束人们的婚姻行为与规范。
一、夫妻之间的冲突
(一) 夫妻冲突的原因
民人张一科携带妻子在新疆谋生活,受雇佣于西商,商人喜欢的他的妻子并其挥金如土,不到几年钱财散尽反而寄食在张家。妻子对赖在家里的西商非常厌恶,准备将他赶走,丈夫认为家庭的富裕与稳定靠的是西商,如果忘恩负义会遭到报应,坚持不赶其离去。
有一日妻子执棍棒要把西商赶出家门,一科大怒,妻子说:"彼非爱我,昵我色也。我亦非爱彼,利彼财也。以财博色,色已得矣,我原无所负于彼;以色博财,财不继矣,彼亦不能责于我。此而不遣,留之何为?"一科杀了妻子,杀完妻子后,他将百金赠与西商,然后自首就狱。这个案子中,夫妻之间出于义气与金钱而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最后的结果是丈夫杀死妻子,随后自首。
从上两个案子中看夫妻之间的冲突,都是因为家庭琐事引起,丈夫嫌妻子没好好照料前妻之子,丈夫嫌妻子不懂感恩等,并不是什么大事。
(二) 夫妻冲突中夫权的表现
中国传统社会强调夫为妻纲,妻子要绝对服从丈夫,丈夫在家中有绝对的权威,法律上妻子不存在独立的人格,她是依附丈夫而存在的。妻子要遵守德、容、颜、功四方面的妇行,这就是是所谓的"四德"。
具体内容来看:妇德指女子不必读书过多,行为举止要规矩大方;妇言指说话不要尖酸刻薄,要有礼耐心的听别人讲话;妇容指的讲究卫生,服饰干净,让人看了落落大方;妇功指的是专心家务活,不能嬉笑,做好饭菜伺候好家人和宾客。
在古代的社会中,女子不读书懂得道理不多,丈夫应该反复跟妻子讲道理,直到妻子知错改错,而不是直接使用暴力。清代即使丈夫尊贵,也不能随意对待妻子,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男女地位的与体力的差异,妻子在家庭生活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冲突的结果往往是妻子成为受害人。
(三) 夫妻冲突产生后果的法律规定
明清时期规定,妻子故意杀丈夫会被判为凌迟,因为过失导致伤夫为斩;丈夫相比与妻子相应减一等,因为过失伤妇死为绞,故意杀害妻子为斩。从法律上夫妻很是不平等,同是杀害对方的话,妻子的凌迟处决而丈夫判处绞刑且监候至执行。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这些看的话,这些量刑从保护夫妻的角度出发,对施暴者起到震慑作用,但是实际生活中丈夫虽处于核心,若妻子并没有被三从四德伦理规范所约束,那么丈夫制约妻子的能力有限,只好使用暴力,而不加控制地使用暴力会遭到妻子的反抗,从而导致了更为激烈的冲突,最后酿成了悲剧的发生。
二、休妻的原则与实践
(一) 休妻的原则与实践的情况
婚姻有成立就有其解除,婚姻解除的方式有自然解除和人为的解除。因自然因素或者其他因素造成配偶一方死亡的为自然解除。在配偶生存期间通过法律手段解除的婚姻关系是离婚。
封建社会父母包办的婚姻,尽管选亲过程中颇费周折,尽管结婚的婚礼仪式很隆重,用轰轰烈烈的方式告知四方,但是由于婚姻当事人没有选择自由与熟悉的过程,等到了婚后才知道适合与否,这就加大了婚姻不稳定的风险。在古代传统社会,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妻子却没有弃夫的自由。丈夫对妻子拥有人身所有权,喜欢时相敬如宾,不喜欢时弃之如敝履,妻子没有反抗的余地只能默默承受。
清政府在法律上也保护男子的特权,这就决定了女子被奴役的地位。清代离婚的类型有强制型和协议型,在此基础上将人为解除的婚姻分为律断、休妻、和离三类。
(二) 离异中家人的法律意识
从周代以后,礼制是一夫一妻的婚姻,有妻子是禁止再娶的。明代以前并没有逼人致死的罪行,明清两代增设了逼人致死的律文,清律规定,普通人因事逼人致死者仗一百,而逼死尊长亲属的惩罚极为严厉:逼死期亲尊长判绞刑;大功仗一百并科流放三千里;小功仗一百并科徒刑三年;缌麻仗九十并科徒刑二年半。
三、丧偶妇女的生存环境及其婚姻冲突
(一) 清代新疆汉族妇女贞节观念的增强
清代新疆汉民族贞节观念较为淡漠,后来随着清朝对新疆控制的加强,贞节观念也开始强化。由于新疆汉族人大多是从内地迁居过来,婚姻主要受驻地官员的支配,受家庭和宗教的束缚较少,贞节观念较为淡漠。
在客民聚居的新移民垦区,初期都是男多女少,性比例严重失调,所以妇女的地位亦相对较高,可以不据伦理行事。随着清政府对新疆控制的加强,统治者按照内地规定旌表守节的女子,给与旌表,贞节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清末时,诸如丈夫不幸死亡,妇女要以死相殉,或者丈夫生病,要从自己身上割肉入药的恶劣风气,政府反而予以旌表,也受到乡里的称赞。而且一旦出嫁为人妇,即使丈夫去世,也要独守终身,父母绝不允许再嫁。像这样某种意义上说毫无值得称道之处的风气,却作为虚礼流传。更有甚者,一旦丈夫故去,据说有的家族逼迫寡妇自杀,以换取旌表之誉而夸耀乡里。
(二) 清政府对守贞女子旌表的规定
清代注重旌表贞节,清代旌表女子有三项:节妇、贞女和烈妇。丈夫去世后,妇女为七守节不再嫁人,这指的是节妇。贞女,是未婚守贞,就是还没成亲,女子为死去未婚夫守节。女子在丈夫死去时跟随其殉难,或者拒奸致死。
康熙年间规定,守节二十年的寡妇可以受到朝廷的旌表。雍正年间规定,缩短年限,寡妇守节十五年也有资格受到旌表;道光年间,寡妇守节十年去世后,加以旌表。同治年间,守节缩短到六年。贞女守节年限与寡妇相同,不过有时不符年限的也可旌表。
对于跟随丈夫同死的烈夫,清代是禁止的,但是有时也会旌表。
旌表的办法一般是由地方官员上报到中央礼部,由其批准,清政府会给守节的女子修建节孝祠,在祠门外建大的牌坊一座,上面刻有贞孝妇女的名字,死亡的节妇在祠堂中设排位。
(三) 社会下层丧偶妇女的守节困难
中国传统社会鼓励女子在丈夫死后为其守节的,从宋代以后贞节观念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明清时期守节的观念深入民间,清政府通过各种方法旌表守节的女子,能够被旌表的女子会被视为家族的荣耀。
明清时期随着旌表制度的完善,民间的烈女、节妇增长速度很快,虽然官方道德伦理和民间习俗是鼓励妇女从一而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禁止她们再婚,清代命妇不许改嫁,但是对于社会下层的女子没有太多要求。
虽然守节对于家族来说是一种荣耀,守节的女子也会得到家族的尊重和国家的旌表,但是对社会下层的家庭来说守节是拖累和负担,因为贫家的寡妇,如果守节的话,会增加家庭的经济负担,娘家、夫家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都不能给与有力的支持。
(四) 寡妇再嫁的风俗
清代士大夫宣扬贞节观念,政府旌表贞节妇女,但是社会上也有一股要求从寡妇的实际生活出发,允许寡妇改嫁的思想。
随着政府对贞节观念的宣扬,到了清末,贞节观念深入人心。奇台地区寡妇纵使情愿再嫁,也有些困难,不能请媒人说合,所以男方会有"抢寡妇"的做法,即趁着寡妇家人不防备时,将寡妇强行抢去,夫家多有上告者,官方只断给夫家的一些钱财补偿了事。
(五) 丧偶妇女再婚引发的冲突
中国的社会结构并不能保障妇女的生活幸福和人生安全,丈夫在时,由于两个人是契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是保护者,但是丈夫一旦去世,如果妻子没有儿子或者儿子幼小,那么处境非常艰难。"法律在她活着的时候丝毫不提供保护,而她艰难追求的公正则只在她死后才可能降临。"可见丧偶妇女生活的艰难,说白了就是没有主婚权,再婚的时候都不到任何有效的援助。
四、婚外性行为
古代限制男女之间的交往,重点放在女性身上,尽量减少女性与丈夫以外的男性接触的机会,就算一个家庭之内的小叔、大伯等男性家庭成员,也要守礼。中国总是以束缚女性的方式来保持她们的道德,减少男女婚外犯罪的机会,但是从来没有想过锻炼自己的内心自制力。
五、结语
随着时代的变化,清代新疆汉民族与内地一样,受到西方文明的冲击,更为精简以及更为实用的西方婚姻文化取代了中国的传统婚姻文化,虽然经过洗礼的婚姻文化表面上看似与西方靠拢,但是中国传统的婚姻内核与思想还是流传颇久,像门当户对、婚姻论才一直流传至今。
纵观汉人移民新疆的历史,充满了波折,但是有清一代,汉人还是在新疆深深扎根下来,成为新疆的世居民族之一。汉族大规模移民,彻底改变了新疆各地的面貌,其文化与风俗习惯影响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