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只是报道朱婷维权,自媒体造谣不是核心环节,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都知道,举报打官司教育一下好 即便女排本届成绩不好,事实上就是历届最差,那也不能对球员和球队滥加评论,有些话即便自己是那样认为,也应该考虑别人的感受,真要被追究责任的时候,还要考虑会不会撇清干系,所以这两个自媒体被举报,即便有人粉丝十多万,还是打了打败仗,真的必要给教训。朱婷的加入听说后也伤心,现在各方面反映不一,郎平和女排据说也支持朱婷的决定,许多名人也支持朱婷的决定,人民大学某学者认为朱婷的做法不见得很好,因为发文的自媒体很可能也是朱婷的粉丝,甚至当事人也声明自己也支持朱婷,他认为很可能因为成绩差,导致了球迷在找原因时候产生了对朱婷现状的质疑。 《环球时报》英文版也报道此事 1、学者不大赞同打官司,粉丝球迷要慎重对待 我们不应该公开这位学者的名字,他的看法还是富有代表性,女排确实没有打好,球迷有火可以理解,打官司客观有了转移的效果,我们不相信朱婷有这样的想法,但在大家,尤其是主流媒体,甚至球迷主流都打算冷处理的当下,还是不要太撕裂这伤疤,毕竟女排确定创下了历史上的最差战绩,虽然不一定要和打官司进行关联,但必然会影响大家的评判。至于教授说的可能是球迷因为失望才胡思乱想,这也就是猜测,按说那结论也是这样的情况,至于这会影响朱婷和粉丝的关系,事实上体育应该反对"饭圈文化",球迷就不应该和粉丝等同,看比赛也应该无私,真的不应该加进任何私心杂念,至于涉事的自媒体人,他究竟是不是真心支持朱婷,这不应该和"造谣"进行关联吧? 我还是不大支持球员浏览球迷留言和文章 2、官司迟迟没下文微妙,教育目的达到就饶人 朱婷已经回河南参加全运会女排预选赛去了,现在打官司没有下文,甚至很可能给人不了了之的印象,甚至这可能性也越来越明了,因为这官司不好打,因为这都是流言,只不过是自媒体人说出来而已,他不可能有真正的渠道,不管是朱婷还是别人,证明"谣言"是造谣真的近乎毫无意义,举报不给受理,打官司还真的很麻烦。找到当事人很容易,平台绝对会给提供注册时候的信息,证件电话都会有,但"证据"会杀伤女排形象,甚至打官司被质疑也是这样,这事实上就把女排和球迷,甚至全国人民的关系给撕裂了,再就是赔偿不好定,多了会被骂,少了打官司也没有意义,现在最尴尬的就是打官司的必要性不是很足。 这官司没法打下去 朱婷都打比赛去了,考虑到朱婷起诉的是"造谣",这最终就道歉而已,这在一般的法律实践中,甚至就是"大炮打蚊子",因为起诉的理由就不大精准,再就是双方的关系很尴尬,球星起诉球迷,这就真的有些离谱,再考虑到女排很容易复兴,朱婷做好了手术还可能再次中兴,一般而言打官司最终伤害最大的是名人,朱婷的经纪人和公司应该对此很清楚。但这次举报还是有效果,让一些自媒体谨言慎行就很不错,不要天天胡说八道,真的应该考虑别人的感受,不是当事人靠想当然根本就是隐患吧? 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造谣者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结果会怎么样不得而知。但是国家荣誉不容辜负这个道理我懂! 可能会两败俱伤,程度不同。 常言道,"斜不压正"。自媒体的个别的喷子,对朱婷被造谣事件,上了央视新闻。这回喷子头要蹧要报应了吧。正应了那句话,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妄图钻网络的空子,无忌惮捞取流量费,从而,严重影响了球员的训练情绪,和东奥会女排的比赛走向。制造网络的混乱,使女排东奥会上的成绩一落千丈,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为此,坚决支持朱婷的正义发声,维护球员利益,和一片祥和洁净的网络氛围!加油!朱婷。 情况是因为这次东京奥运会中国女排不仅没有卫冕成功,并且更是无缘小组前四,未能挺进8强。所以网上有些激进分子把这个归咎到朱婷身上,大概就这么个情况。支持朱婷拿起法律武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朱婷,还有李盈莹,丁霞,王梦洁,张常宁,郎平,中国女排,还有那些曾经或者正在被网暴运动员们,希望他们都能行使自己的权利,拿起法律武器重重反击那些无聊之徒。 竞技体育没有永远常胜将军 大家默念三遍,体育,尤其,是大类运动,胜利是短暂的,失败才是主旋律。以前觉得金牌很重要,但最重要的还是回归群体参与,自娱自乐。人活一辈子,不是光在网上看人家夺金牌激动落泪的,重在自己参与每个体育带来的意义,改变。比如,你从小参与篮球,足球,你的团队精神,乐观精神是比一般小镇做题家强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还是发自需要自己,内心的喜欢它。 总结 其实朱婷手腕是受伤状态的,并且很严重,作为女排队长,和世界头号主攻手,在奥运期间她也不能休息,在无缘8强后,朱婷才缺席了中国女排最后两轮小组赛现在的网民和一些自媒体真是键盘侠,躲在屏幕后用狭隘的思想,窄小的心胸,浅短的见识妄下定论,乱说一通,满嘴喷粪。真的很让人讨厌!你在发表什么言论之前,先想想自己行不行?自己能不能做到?自己观念是不是正确?做不到就不要乱说,你要行你上! 朱婷的反应有点过激了,倒不一定是刑责,有点上纲上线了。个人倾向于让相应造谣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毕竟刑法具有谦抑性,不宜滥用,即使是体育运动员,也不能如此。从民事法律上来说,公民、法人的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