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也不知怎么了,娱乐圈顶流明星们频频"自爆"。 上个月刚出了个因涉嫌强奸被刑拘的吴亦凡,就已经让老百姓目瞪口呆了,谁承想又爆出另一顶流张哲瀚"精日"。 就张哲瀚事件,有业内人士甚至指出其背后涉及的问题可能远远不止是"精日":通过分析其背后的资本及其日本所谓"好友"的身份(张去参加婚宴的佐藤某某是日本极端右翼佐藤家族的成员,今天跑去靖国神社拜鬼的那个日本防务大臣岸信夫就出身于佐藤家族),认为此人今年年初的突然"蹿红"很可能与日本外务省的"文化渗透"有关——境内外资本勾结将其捧红,然后利用其"顶流"身份在国内疯狂割韭菜,并引导舆论,迷惑千万数量级的无知追星少女,其效果堪比"传销"和"邪教"。 细思极恐...... 乌糟糟的娱乐圈真的到了彻底清洗的时候了。 据说,张哲瀚今年年初蹿红至今,已经手握32个商务代言。今天,在人民日报、央视网等主流媒体先后就该事件发声后,已经有多个品牌陆续发声明与之解除合作关系。 那么,明星因个人原因"翻车",品牌方如何操作来尽量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站在品牌方角度,在与明星签订代言合同时,应该如何设置明星"道德承诺"条款?在我国,是否有关于艺人和明星道德品质方面的明确立法? 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 一、关于明星道德品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首次把"德艺双馨"写入法律,要求相关从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2020年11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其中也提到,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为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 不久之前,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专门成立了一个"电视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建立健全联合评议惩戒机制,共同研制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此外还将建立并动态更新行业违法失德人员清单,探索退出机制。 二、代言明星"翻车",品牌方的法律对策 一旦代言明星发生负面舆论,品牌方需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并从如下三个方面入手,来应对危机: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实务中可以参考以下3个"风向标":(1)权威媒体的报道或评论所释放的针对该明星的"封杀"信号;(2)演艺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对该事件的意见或认定;(3)参考其他品牌方的态度,若其他品牌方选择与该明星解约且获得舆论支持,说明该明星已经丧失"民心"了,这个时候品牌方也应立即行动。谨慎选择"解除合同",在明星被"实锤"之前可以先将有关该明星的广告宣传等物料撤下,尽量将该舆情对品牌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品牌方与明星的代言合同中往往也会设定一些条款来约束品牌方的行为,因此,若在事态尚不明朗的情况下贸然选择解约,万一以后事态反转,那么品牌方就得向代言明星承担违约责任。一旦被"实锤",品牌方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与代言明星解除合同,并第一时间对外发布公告。同时,要第一时间全面收集证据,包括采取相应的网络证明的公证保全措施,然后根据合同相关约定,计算违约金数额或损失金额等,向代言明星一方提出索赔请求。 三、与明星签订代言合同时,务必加入"道德承诺"条款 品牌方在选择代言明星之前,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对所选择之人做好背景调查。对一些在业内风评不好,或者私生活方面问题较多,或者曾经爆出过负面问题但最后不了了之的所谓"明星",要尽量远离。 另外,鉴于一些明星"演技惊人",或者头顶的"人设光环"迷惑性太强,其道德层面的劣根性仅仅通过前期的"背景调查"不容易发现,为了防止一些潜在风险,品牌方就需要在代言合同的设计上下功夫,尽量设置一些风险"防火墙",避免因为明星的问题损害到品牌形象。在这其中,有一道很重要也很有效的"防火墙",就是明星"道德承诺"条款。 在与明星之间的广告代言合同中加入"道德承诺"条款,要求明星承诺在代言期间不能做出损害自身以及品牌名誉的行为,必须要保持良好艺人形象,遵守社会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在代言期间品牌不得做出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行为,比如挑战中国国家主权完整、煽动民族歧视和分裂等。 同时也要约定构成劣迹艺人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 最后,再重复一遍,娱乐圈及其背后的资本圈真要好好清理了,否则真的是祸国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