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 关注我们 看北大学子吴谢宇的悲与痛、罪与罚 弑母6年后,北大学子吴谢宇今天终被判处死刑。 撒贝宁口中"也就还行"的北大,是许多学子和家长望之不及的学府圣地,包括我,包括许多关注这个案件的同行,与非同行。 而这样一个神圣的地方,居然是杀人犯吴谢宇的必要标签。翻一翻关于吴谢宇的帖子、文章,基本都将北大贴在吴谢宇名字之前,我再次没有例外。这一签,加深了多少人的悲与痛,此处依然还有我。 但是,再痛,痛不过吴谢宇本人。 初中时,父亲病故。此后,吴谢宇与母亲相依为命,为何他要亲手杀死唯一的至亲? 他曾说母亲不快乐,他想了各种办法,仍无法让母亲感到快乐,他为了帮母亲解脱,便替她解脱了…… 也有说是为了帮助母亲自杀…… 不知真相如何,但没有人有替别人决定生死的权利,没有人能解脱别人的人生。 不论母亲是否快乐,吴谢宇自己快乐吗?不论能否给母亲解脱,吴谢宇自己得到解脱了吗?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2021年8月26日)依法对被告人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号称为母亲解脱而杀死母亲的吴谢宇,终将被法律解脱。命运很神奇,兜兜转转终要画成一个圆。 这样的判决结果,究竟是因为有温情,还是因为法律没有温度?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始终坚信死刑是一个必要的存在。或许,法律与我,都不够温情,但对于被侵害的人权与法益,法律与我这样的法律人,是照亮黑暗的光。 抛开情怀,这个案件中,或许给人一些疑惑,我愿用我所学来解答。 本案判处吴谢宇最高刑罚死刑,亲友出具谅解,为何吴谢宇依然无法获得法律的宽容以待? 在吴谢宇这个案件中,受害人既是被害人的亲属,也是被诈骗的对象,同时也是吴谢宇的亲人、长辈。是惜才,是疼爱后辈,也是敬畏生命,他们愿意放下仇恨来谅解吴谢宇,作为受害人,他们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为何不能减轻对吴谢宇的刑罚?吴谢宇被判处死刑,没有缓刑。如果缓期两年执行,缓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而不用再被执行死刑。也就是差一点点,他就可以不用死了。而为什么,刑事谅解书没能帮到他差的这一点点? 吴谢宇涉案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诈骗、买卖身份证件罪,所侵害的权益包括其母亲的生命权,亲友的财产权和社会管理秩序,三个罪名中只有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亲友的刑事谅解,更多是对于其诈骗罪部分的,而对于吴谢宇剥夺其母亲的生命权,所伤害的是吴谢宇母亲的生命权,而不是亲友的生命权,亲友不是受害人,亲友难以代替其母亲来谅解他,亲友的谅解力本身是有限的。此外,亲友谅解,也要考虑亲疏远近。一般来说,旁系亲属的谅解力要弱于直系亲属的谅解力。 杭州许国利杀妻案,具有也有亲友出具刑事谅解书,最终也是被判处死刑,情况是类似的。 当然,被害人本人生命被终结,也无法自己谅解凶手。但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事先谅解的情形,影视剧里也曾看到过被害人遇害过程中留书谅解的剧情。只是,即使是被害人自己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也未必能达到刑事豁免或者刑事谅解的效果。 平时有些人咨询我,打架和解了,能不能不判刑? 和解、谅解,都不是刑事豁免或者从轻减轻的法定事由,而是属于酌定情形。是否最终不予定罪量刑或者从轻减轻,关键要看案件的法定情形。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犯罪主体。 1、未成年人;2、老年人(75周岁);3、精神病人;4、又聋又哑人或盲人。 (二)犯罪形态。 1、犯罪预备;2、犯罪未遂;3、犯罪中止。 (三)犯罪形式。 1、从犯;2、胁从犯;3、教唆犯。 (四)犯罪后表现。 1、自首或坦白;2、立功。 (五)其他。 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也要考虑法律的规定是"应当"还是"可以",若是"应当",则必须依法从轻减轻,若是"可以",则非必然从轻减轻。 酌定从轻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法定情节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具体案情对行为人予以从轻处罚: 1、犯罪嫌疑人年老体弱或者患有残疾的; 2、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 3、能够积极退赃获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4、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如犯罪嫌疑人在遭遇被害人羞辱后因激愤将被害人打伤的) 5、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注: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也可以在下一档刑期量刑处罚的情况,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谅解并非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百善孝为先,弑母情节是古往今来都不能被容忍的,在触犯法律的同时,也严重践踏了社会公德,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吴谢宇和许国利案件的死刑判决结果,除了案件本身外,案件的社会影响也是法官的考虑因素。 当然,吴谢宇的案子只是今天一审公开宣判,他还有上诉机会,二审过后还要经历死刑复核程序。最终怎样,我们静待司法进程。 本文由本律师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图片侵删。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