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远方亲戚为考大学挂靠户口,引狼入室和幼子争夺遗产
2006年,张思诺(化名)是一个五线城市的普通高中生,成绩中等偏上,如果在本地考试,基本只能到二本。
思诺(化名)的父亲想到他有一个远房表妹在广州成家,虽然亲缘非常远,但小时候有一起玩耍的情谊,他想着能不能让女儿落户广州,去广州读几年书,然后在广州参加高考,也许能博一个211。
于是他找到这位远房表妹和表妹夫,两位都是憨厚实在的生意人,刚刚为人父母,理解思诺父亲为子女打算的想法,便同意让思诺把户口挂在自己家房产名下,与户主的关系显示为"养女"。
思诺去往广州读书,高考发挥失利,连本科也没有考上,和父亲大吵一架后,收拾包袱去东莞打工了,再也没有和"养父母"有过任何联系。
2018年,思诺的"养父母"出车祸身亡,思诺和父亲一起去吊唁,发现"养父母"在这么些年挣了很大一份家业,只他们现在居住的160方的住宅,在广州主城区估值不下千万。而"养父母"的父母均已过世,只有一个还在读书的幼子,兄弟姐妹凋零,只有一位姑姑作为监护人。
思诺立刻想到她在东莞打工时期那个不能生育的老板,在老板过世后,收养的那个孩子立刻和二婚老板娘抢公司的股权和控制权,最后告上法院,尽管是撕破了脸皮,但养子最后还是分得了不少遗产。
思诺试探性的以自己"养女"的身份向"养父母"家族要求分遗产,被痛骂了一顿。
心存不甘心的思诺转向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是"养女"身份,以户口本为主要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的"养女"。
法律审理认为,因历史遗留问题,户口本写"养女"并不代表实际存在此关系,事实收养关系需要双方以养父母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结合邻居和亲属的证人证言,以及逝者生前的语音录像都不能证明思诺和逝者之间存在实际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思诺的诉讼请求。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取得和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而本案中,思诺只是因特殊历史原因存在逝者户口本中,对主张的"养女"事实不能成立。
永远不要低估了人性的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