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加大研发投入,购置新的研发设备。 新购进不超过 5 00 万的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那么,设备用于研发的话,一次性扣除的折旧费用可以全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研究一下。 【案例】 S公司 为制造业企业, 2021年自主研发专利技术一项,《研发费用明细账》核算 其中 一笔支出如下: 2 021年初新购进一台价值 120 万的 专门 用于研发的精密仪器,预计可使用 10 年,预计无净残值 。 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2021 年 研发期间发生的折旧费 12 万元。 2021年 1 月 1 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开始执行, 根据 最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制造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到100%。 2 022 年汇算清缴 2 021 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 S公司 可以享受两项优惠: 1 、新购进不超过 500万的 研发仪器,税前一次性扣除。 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折旧费为 1 2 万元,汇算时需要纳税调减 120万 -12 万元 = 108 万元。 《财税 2018年第 5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企业在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注: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 该项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 、制造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20万 , 可以实现研发加计扣除 100%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4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也就是 总共在 企业所得税 税前可以扣除 240 万元 ( 1 20 万 + 120 万) 。 那么,享受优惠需要注意些什么? n 新购进不超过 500万的 设备器具 税前一次性扣除 1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排除了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非货币形式。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购买二手设备、器具)。 3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4、企业 可以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如果放弃 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这里是指单项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得随意变更。 比如,企业 2021年新购进了两项资产: A 资产放弃一次性税前扣除,选择分年度折旧税前扣除,以后年度也不能再选择一次性扣除。 新购进的 B资产, 仍然 可以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受 A 资产的影响。 5 、如果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金额比较大,可以放弃一次性扣除,毕竟要优先利用 5 年待弥补亏损。 n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为了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前扣除的全部折旧要填写在 A 107012 。 比如,购进一台价值 121,750元 的研发用设备,会计上折旧 24,350 元,但是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了 1 21 , 750 元,在填写 A107012 表的时候,折旧费用应当填写 121,750元 而不是 24,350元 。 购进研发用设备, 叠加 享受上述两大 优惠 ,需要准备哪些税收资料呢?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n 新购进不超过 500万的 设备器具 税前一次性扣除 1 、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 ( 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 ,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 2 、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 3 、 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n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 " 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了解更多